法律分析:不需要。社會組織(如工會委員會)增值稅普通票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因此,只要是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如果工會不是獨立組織,且發票最終給公司作為入賬憑證,則不應該開具以工會名義為首的發票。工會是獨立法人的,參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如果個人的增值稅發票沒有寫在擡頭,就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信息不全,不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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