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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稅務代收工作表彰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壹條之規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0號)之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工會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

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後,按當地規定比例(壹般為40%)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留成部分(壹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取得本單位基層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別征收比例為40%的繳費單位或按規定執行特殊比例的企業,按照“40%的繳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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