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勤人員的編制是什麽:
工人職員通常指在機關、事業單位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修等簡單工作或輔助工作的人員。從事壹些輔助工作。壹般來說,地勤人員是由地方編制辦或其他相關機構根據需要批準,經備案後由用人單位聘用,由財政支付工資,但與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不同。
與公務員不同的是,他們不能獲得相應的執法權限,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工資和職務規定不適用於公務員的考核、職級和職務等。與事業編制人員不同,他們的工資主要來自行政撥款,而不是自籌資金。從他們的工作內容來看,他們隸屬於單位。
在實行公務員制度之前,叫工人身份,叫待調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後,稱為工人,演變為全員聘用。
《暫行規定》將非編外職工定義為“機關事業單位以合同形式聘用,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非編外職工聘用指標內不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
根據崗位不同,編外員工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編外人員、輔助崗位編外人員和後勤崗位編外人員。根據《暫行規定》要求,編外人員聘用指標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工作需要和現有編制使用情況核定下達。指標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工作需要的,可由組織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