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工傷保險經辦管理規則(試行)》第五章

《工傷保險經辦管理規則(試行)》第五章

治療審查和支付

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包括待遇領取資格的審核和確認、醫療(康復)待遇的審核、輔助器具的審核、傷殘待遇的審核、因工死亡待遇的審核、待遇調整的審核和待遇的支付。

第壹節待遇資格審核

第四十二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對享受待遇的下列人員進行資格審核:

(壹)工傷(死亡)職工的認定;

(二)作為工傷(死亡)職工的;

(3)有資格領取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的人。

第四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在審核待遇資格時,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表5-1),並要求其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已故職工供養親屬的身份證明及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審核以下內容:

(壹)工傷認定結論;

(二)職工發生工傷,單位參保、繳費;

(三)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後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後的規定時間內申請了工傷認定;

(四)死亡職工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審批後,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及時記錄相關信息,形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信息庫,並將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46條治療資格的核實。待遇審核部門應當每年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和供養親屬待遇的資格進行壹次審核。核實時,應當綜合考慮職工參保信息、供養親屬生活狀況證明和待遇支付信息。

第二節醫療(康復)治療審計

第四十七條工傷職工在門診、急診等場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先行墊付。接到工傷決定後,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審核手續。

第四十八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審批表》(表5-2),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壹)已通過資格審批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票據和費用清單;

(3)醫學診斷證明;

(4)經批準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檢查治療是否與受傷部位和職業病相符,是否與《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相符。

第五十條審批後,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計算申請人醫療(康復)待遇金額,在《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及時記錄相關信息,提交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並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壹條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社保機構與醫療(康復)機構約定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應當審核以下內容:醫生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

醫療(康復)費用的審批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待遇申請人對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支付金額和費用結算金額有異議的,由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如有調整,應及時通知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並保留重新審核和修改的記錄。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審計

第五十三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申請,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壹)已通過資格審批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批準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金額,將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填寫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及時記錄相關信息,轉送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並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社保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協議直接結算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

第五十六條待遇申請人對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核定數額有異議的,由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重新審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第四節傷殘福利金審計

傷殘津貼的審核包括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第五十七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並審核下列材料:

(壹)已通過資格審批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條審批後,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金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及時記錄相關信息,轉送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並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工傷職工對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核定數額有異議的,由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重新審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第五節工亡待遇審核

第六十條職工因工死亡,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申請因工死亡待遇,審核下列材料:

(壹)已通過資格審批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壹條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對已經死亡的職工計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計算每個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金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及時記錄相關信息,轉送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同時出具供養親屬資格證明,並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對核定的工傷死亡待遇數額有異議的,由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重新審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第6節治療調整的審查

第六十三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統壹調整時,待遇審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對相關信息,建立待遇調整臺賬,發送至待遇支付部門。

第六十四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被收監執行或者死亡,其供養親屬喪失或者暫時喪失供養條件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提供相應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及時核對相關信息,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五條工傷職工變更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服刑期滿的。應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服刑期滿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變更的,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備註欄中註明變更時間、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鑒定時間;服刑期滿後,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的備註欄中註明服刑日期和服刑期滿日期。

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的材料,核對相關信息,調整或者恢復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對調整後的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復核時,由社保機構待遇復核部門進行復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第七節福利支付

第六十七條待遇支付部門根據待遇審核部門提供的信息支付費用。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勞動能力鑒定完成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六十八條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根據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結果,支付參保單位墊付的費用和約定醫療(康復)機構的醫療(康復)費用。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障機構的待遇支付部門應當按照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有關項目和金額,及時支付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第七十條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應當根據待遇審核部門核定的相關項目和金額,及時支付相關約定醫療(康復)機構或者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第七十壹條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和待遇審核部門發送的新增工傷職工待遇、待遇調整、待遇復查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月臺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匯總表》(表5-3)。

第七十二條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應當每月將核定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匯總表報送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

第六章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包括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和預算管理。

第壹節收入

第七十三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款信息,編制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清單,並反饋給社保機構征繳部門。

第七十四條每月末,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將收入戶的存款全部劃轉至財政專戶。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障機構的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對賬。對賬如有差異,應逐壹查明原因,調整壹致。

第二節分支機構

第七十六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基金支出計劃,於每月末填制下月資金使用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確認收到資金。

第七十七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或者計劃,從“支出賬戶”中支付補助下級支出、解繳上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銀行回單,定期向待遇支付、審計、監察部門反饋基金支出信息。

第三節會計

第七十九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及時填制收入核算憑證。

(壹)社保機構收取的收入,根據銀行回單、工傷保險基金專用收據、工傷保險支付核定匯總表、工傷保險支付核定明細表填制記賬憑證。

在稅務機關征收區,社保機構以收款銀行(即財政開戶銀行)或稅務機關送來的壹般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為原始憑證,根據稅務機關報送的已繳納工傷保險費清單填制記賬憑證。

(二)“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債券投資”產生的利息,根據銀行轉來的利息收據或財政專戶轉來的付款憑證填列會計憑證。

(3)上級撥付、下級支付的收入,以財政專戶內的支付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4)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根據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劃轉的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第八十條對於每壹筆基金支出,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填制支出記賬憑證。

(壹)工傷待遇支出,根據電匯單、轉賬支票存根和銀行回單以及社保經辦機構待遇支付部門核定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匯總表,填制會計憑證。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非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歸入科目,其他支出(如臨時貸款利息等。)通過“其他支出”的核算從“支出戶”轉出,以支票存根、銀行貸款利息支付收據等相關支付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3)補助下級和上級的費用,以相關賬戶付款憑證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第八十壹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憑證登記現金賬簿、銀行日記賬和明細賬。按科目分類匯總會計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

第八十二條每月終了,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到銀行對賬單後,應與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編制銀行對賬單,並將現金簿、銀行日記賬、財政存款日記賬、明細賬與總賬進行核對。

第八十三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總賬和明細賬編制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季度預算

第八十四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征繳支出、當年結余和征繳部門送來的下壹年度征繳支出年度計劃,編制預算草案,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十五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預算草案,填制預算報表送征繳部門和待遇支付部門,並根據征繳和實際收支情況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程序報批。

第五節最終計算

第八十七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決算編制要求,在年度終了前進行收支核對,清理往來賬目,與開戶銀行和財政專戶進行對賬,並進行年終結賬。

第八十八條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編制資產負債表和年終決算相關明細表,編制報表附註和收支表,對重要指標進行財務分析,形成年度決算報告,並按程序報批。

  • 上一篇:如何填寫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 下一篇:2016河南省民權縣公務員招錄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