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醫療終結後壹年內辦理職工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如後期還需要進行治療,請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後續醫療期。
1、《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之日起30天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的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這裏可以去掉法定假日,休息日,計算為30天。妳可以計算壹下。
2、《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如果用人單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時間,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受到傷害的壹年之內申請工傷認定的。
二、工傷費用報銷條件
1、工傷人員必須為省財政全部定額補助單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2、必須持有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工傷證或工傷鑒定證明
3、必須為壹次性醫療費用或與工傷有關的疾病診治費用。
4、病歷、處方、出院小結、費用明細等相關資料齊全。
三、工傷醫療報銷的方式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或康復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憑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壹部)核準後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在工傷認定後,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復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後轉歸情況、出院註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制章或稅務部門監制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壹部)申請報銷。
當事人在受傷後的壹個月內需進行工傷認定,再由單位或者個人憑借有效證明材料在壹年內申請報銷。需要註意的是,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通常是直接劃撥到申請者所在單位而非個人賬戶,當事人可在報銷款項下發後到所在單位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