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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與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第二十六條“……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第十五條“……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第十八條“……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福建省運輸管理局文件 閩運管物流〔2006〕11號福建省運輸管理局關於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分公司設立的有關事項的通知各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漳州開發區運輸管理處:為規範我省道路貨運企業分公司設立報備材料和程序,促進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做大做強,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和省局《關於印發福建省新版道路運輸證件換發使用工作意見的通知》(閩運管辦〔2006〕15號)要求,現就貨運企業分公司設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設立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範圍。

二、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設立地縣級或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下列報備材料:(1)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2)公司章程文本;(3)分公司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情況或租賃合同);(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委托書;(5)分公司管理人員花名冊和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6)已投入運輸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或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7)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車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8)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三、縣級或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材料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報備的決定,對報備材料齊全、合格有效的,應當於10日內予以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同時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在20日內到母體公司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母體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變更手續。

分公司經營者憑母體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變更復印件到分公司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

對報備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場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原因或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及分公司子公司許可程序壹、設立子公司的許可程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予以辦理。

二、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公司的,如屬同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關提出增設分公司的報備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攔予以註明,同時向分公司發放的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並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如不屬於同壹當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以下程序辦理: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向分公司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增設分公司的報備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報備申請後,應當要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提供母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核查該企業在當地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是否具備條件,並發函向母公司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

3、經核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提供材料屬實,且符合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報備,並向道路運輸企業核法《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母公司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5、分公司需要新增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後,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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