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收是對從事工商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流轉額、收益額以及對財產、對收益、對行為和資源級差所得所課征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中國現行工商稅收的範圍,專指由國家稅務部門及其所屬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證券交易稅、遺產和贈與稅、屠宰稅、筵席稅等。
擴展資料:
稅制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設想》,與第二步利改稅同時進行的壹次工商稅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壹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壹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布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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