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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註冊醫院是否應就員工體檢費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總局貨勞司《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解讀: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服務可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來源|每日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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