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分別從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654.38+0.5萬元。這裏原材料采購成本單獨計算,不談扣稅。
1.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原材料時,由於對方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150000元的原材料金額(記入原材料賬戶的金額)為:150000/(1+17%)= 128200。
2.同樣,654.38+0.5萬元的原材料購自小規模納稅人。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提供654.38+0.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抵扣3%的稅款。那麽,654.38+0.5萬元的原材料,價格是壹樣的。記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為:150000/(1+3%)= 145631.07元。顯然,總價為15000元的原材料是從不同的納稅人處購買的,原材料的采購成本為170001 . 4666565666
3.從上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過去很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從事業務的時候,只考慮了稅差,認為只要在稅收上放棄所謂的14%就可以了(其實這個計算也是錯誤的,這裏就不舉例了),但是有的人並不知道自己在原材料采購成本上是吃了虧的。
根據上述情況,作為采購方,在選擇供應商時,會選擇壹般納稅人,因為采購成本比小規模納稅人低,進項稅抵扣也比小規模納稅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