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第1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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