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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單和打卡記錄可以證明與公司的關系。還有什麽可以作為證據?

證明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徽章:徽章起到介紹單位的作用。公司提供給員工的徽章也可以作為證據。

工作證:工作證是表明壹個人在某個單位工作的文件,由公司提供,可以作為證據。

名片:名片上壹般會印上員工的姓名、地址、職務、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公司名稱、職業等。

考勤表:考勤表是員工每天上班的憑證,也是員工拿工資的憑證,因為它記錄了員工上班的天數。可以由公司發行。

視聽資料:有勞動者參加勞動的相關視聽資料或者能夠證明勞動者是本公司員工的視聽資料。

證人證言:同壹單位員工描述的該員工與公司的關系是壹致的、真實的。

銀行支付憑證和工資條:公司出具的工資記錄也是最直接的證據。

作為公司代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勞動者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證明勞動者為公司服務。

會議簽到記錄:公司相關會議的簽到記錄是員工參與公司工作的間接證明。

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記錄:社保的繳納人可以直接證明員工與公司的工作關系。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1、2、4的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勞動者從事小時工或者其他固定、簡單的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三個確定勞動關系的標準,那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勞動關系。壹旦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而是壹般民事案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調整。

勞動當事人只能通過勞動合同主張合同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無權主張勞動權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

人民網-勞動關系認定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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