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 工資 的 個稅 申報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所以如果單位補發工資,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各地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以當地政策為準。 《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