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7.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8.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9.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0.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1.福利和 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壹次 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2.轉讓 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3.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4.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