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壹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二、本公告第壹條適用於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事項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個稅沒有申報會有什麽影響?
將面臨兩種法律責任。第壹種是未造成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種是造成了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稅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