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興起的園林綠化養護市場來看,提供的應稅行為大致可分為三類:
1、綠化園林工程,這類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壹個組成部分。因此對園林綠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築業務的綠化工程時,不論是否建有花卉種植場,均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3%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綠化苗木養護、病蟲害防治,如上述案例中的場地維護收入,是指園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員、技術,為客戶的花木、園林提供綠化保養、修護等服務。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應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於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其取得的勞務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計繳5%營業稅。
3、綠化苗木、花木租賃行為,實質是園林公司將其擁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給客戶擺放並定期進行管理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5%的營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