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發票票種核定的範圍(發票的種類、領用數量、開票限額)內領用發票。對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壹個月內多次領用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用專用發票起,按照上壹次已領用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放專用發票。
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的同時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窗口,領取發票領購簿按照經營項目購買發票。再次購領發票的納稅人需按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到發票銷售窗口驗舊購新。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納稅人,持已使用的發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窗口辦理發票查驗繳銷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