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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存款檢查和凍結的法律權限。

確定凍結扣押權和權限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各機關的權限如下:

有權查詢的單位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的單位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扣除權的單位很少,只有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來說,我們可以根據權威的完備性對統計數據進行分類:

1.擁有完全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法院。公、檢、法部門調查、凍結、扣押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因為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是法官(審判機關),只有查詢權、凍結權,沒有扣款權,這其實與公、檢、法部門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可以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第38條規定: "...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幫助國家收賬。如果沒有壹站式的權限,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費用不結算豈不是大事?明白!

(3)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涉案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情況。”第六十壹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保證金中扣繳稅款。”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中,海關法中的“暫停支付保證金”壹詞實在啰嗦。《海關法》第37條規定...必要時,可通知銀行從擔保人或納稅人的保證金中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郵局暫停支付走私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此外,《海關檢查條例》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檢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單位的存款賬戶。“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只能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企業存款查詢權,並不破例!

2.只有有權查詢和凍結存款的部門。

這些部門是:公安、檢察、安全、軍事安全、監獄安全和海關走私調查局。《刑事訴訟法》還限制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與公安機關同等的權利。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事保衛部門和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和公安部成立海關總署走私犯罪調查局。2000年《海關法》修訂後對此有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與公安機關同等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實施偵查和扣留。逮捕和預審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3.只有存款查詢權的部門

(1)監管部。《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看來監察機關只能盡職調查了。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紀檢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確需查詢或者凍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的,無論是以紀檢機關的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的名義立案,都應當以縣、團以上監察機關的名義使用監察文書,並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需要註意的是,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在請求銀行協助時,都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本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壹條若幹問題的規定》附件格式(包括立案審批表、提交保全、提交解除保全)。

(2)審計機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這裏沒有明確使用存款查詢這個詞,所以好像真的是盡職調查。後來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把這個問題明確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也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企業存款的立法規定。此外,根據《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情況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1999號通知(1999年3月29日[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情況。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此外,對於期貨交易的相關行為,證監會在必要時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4)財務部門。《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在被監督單位開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這裏的“相關信息”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沒有明確說明。雖然後來財政部和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管單位情況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但仍不明確。此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5)銀監會。《反洗錢法》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壹步核實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查封。”第二十六條:“經偵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告。客戶要求將被調查的涉案賬戶資金轉移到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呵呵,裏面有臨時凍結權,歸入第三類可能有點不合適。

(6)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提取。”這樣職工就可以以個人名義在銀行查詢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開創了個人查詢非個人繳存情況的先河。

4、喪失或部分喪失檢查權力的凍結。

(1)工商局。國務院1987年9月17日頒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無權規定凍結存款,所以取消了這壹規定。同樣,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實施細則》是部門規章,無權規定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因此該規定也是無效的。但請註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參考資料,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材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也承認工商機關的查詢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MLM、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有效批準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根據規定,工商機關有權在半年內暫停結算。這是冷凍嗎?

②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實施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的部分行政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查詢、凍結銀行存款,扣劃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上述兩部法律頒布實施後,中國人民銀行也失去了凍結、扣劃存款的權力。但對於中國人民銀行是否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則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沒有明確規定人民銀行查詢銀行存款。因此,人民銀行無權查詢存款。有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進行稽核、檢查和監督。”以及《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資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的是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金額、種類和利率是否符合規定。此時查詢存款的行為不同於司法、行政機關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采取的查詢措施,而是對銀行經營情況的檢查。

5.壹些權限不明的部門。

現實中還有壹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籠統的規定在操作中難以把握,比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和其他資料,查閱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裏的“銀行信息”是否包括銀行存款也無法理解。需要註意的是,前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並未承認政府機關主管部門的查詢權!

(二)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及特殊情況。

1,存款準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第1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因為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已經合二為壹,都是存款準備金,另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應當指出,第34條還規定:“但是,他們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被凍結、劃撥”。這壹規定頒布於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之前,1999年9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之後,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除存款準備金外沒有其他財產。因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存款。人民法院不能依據該規定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此時,司法部門在此基礎上向人民銀行劃轉存款準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耐心向司法部門解釋。

2、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賬戶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內的款項不得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得凍結封閉貸款賬戶,不得扣劃專用賬戶資金。

3.國庫資金不能被凍結。

國庫資金屬於國家財政收入,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將其作為金融機構的可執行財產,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韓隱[1999]48號]中指出,司法機關無權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

4.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資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資金,不得扣押、凍結、扣劃這壹弱勢群體的救命錢、撫恤金。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禁止凍結、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該資金用於清償企業債務。

6.信用證存款和承兌匯票存款。

信用證保證金和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作為壹種擔保方式,壹經依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開立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法釋[1997]4號)和最高人民銀行、我國《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規定,法院可以對上述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證不符而拒絕信用證項下付款、免除對外付款義務、保證金扣除相應金額後的余額等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采取扣劃措施。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凍結、扣劃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批復》(銀條法〔2000〕9號)第壹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時準備的資金。此類資金存入承兌銀行設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是出票人承擔最終付款責任提供的擔保。存款在收到的存款中開立後,其支付和支取受到銀行的限制,其性質類似於開立信用證的存款。因此,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承兌匯票保證金,但不應予以扣劃。”第二條:“承兌銀行已支付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未履行最終付款責任的,承兌銀行有權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存款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已經凍結該筆存款的,受理銀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以凍結的存款優先受償。”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的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質押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三)銀行員工應註意的問題

根據2002年2月1日生效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管理規定》,

1,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驗證程序:

(1)查詢:工作證明+存款查詢協助通知書(縣級以上機關出具);

(2)凍結:工作證明+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決定書;

(3)扣款:工作證明+協助扣款通知書(委托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決定書。

2、金融機構協助凍結和扣劃要審查的內容:

(1)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要凍結、扣劃存款的金融機構名稱、戶名、賬號、金額;

(2)協助通知書中的義務人與其所依據的法律文件中的義務人相同;

(3)金額要固定。缺少法律文書或者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不壹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後退回。

不能提供賬號的,有權提供個人姓名和身份證件或者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3、金融機構應註冊:

(1)主管部門名稱;

(二)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

(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姓名;

(四)被查詢、凍結、扣劃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

(五)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

(六)有關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文號;

(7)查詢結果;

(八)其他自定內容。

查詢、凍結、扣劃登記表應由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簽字。

4、細節

(1)查詢:限存款信息,可以復印、復制、拍照,但不能拍原件;

(2)凍結:最長6個月【計算方法-不含起始日期】。可以繼續凍結,凍結日期相同。重復凍結的,不予協助,並說明情況。如果有錯誤,只能解凍。如果被凍結者有任何異議,他必須向主管當局提出。

(3)扣款:劃入主管機關指定的賬戶,對要求提現者不予救助。

三。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和法律責任

(1)對金融機構援助的具體要求:

1.金融機構在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可根據業務需要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2.指定專門部門或個人接受援助;

3、接到援助請求後立即行動,不得拖延;

4.接到凍結扣款通知後,不得催收貸款及利息、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5.根據法律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嚴格保守國家秘密;

6.建立健全內控登記制度,加強查詢、凍結、扣劃管理;

(二)金融機構拒絕協助的法律責任。

1.收到凍結扣款通知後仍催收貸款及利息的,在返還款項的同時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2、拒絕協助的,按照妨害訴訟罪,“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數額在壹萬元人民幣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3、拒絕協助或向存款人通風報信,造成資金轉移的,金融機構應在轉移資金數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4.拒絕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點復雜。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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