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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什麽情況下發協查

公安機關在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潛逃,可發協查函,具體規定如下:

1、因偵查期限的限制,所以當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多地作案時,由於警力不足或路途遙遠等原因,需要委托涉案地公安機關幫助取證時,立案地公安機關就會向涉案地公安機關發出協查函,委托幫助取證或幫助查詢資金或取得證言;

2、協查地的公安機關會按照協查函上內容,按照立案地的公安機關要求,完成協查任務,以後就取證協查的材料,寄送立案地的公安機關。壹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八十二條

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我國與被告人國籍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規定的時限予以安排;沒有條約規定的,應當盡快安排。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協助。

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並依照本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證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可以批準。

被告人拒絕接受探視、會見的,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拒絕出具書面聲明的,應當記錄在案;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探視、會見被告人應當遵守我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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