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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提的往年稅金

第壹條 為強化地稅機關對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的監督管理,切實解決部分企業將補提類往年稅金有意混入當年稅金,造成以入庫補提類往年稅金抵減當年稅金的問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提類往年稅金是指納稅企業因稅收檢查、審計檢查、納稅評估、稅收鑒證、稅收自查等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各項稅金以及因稅收政策變化補提以前年度的各項稅金,不包括因各種檢查被加收的稅收滯納金及罰款。

第三條 稅務稽查部門開展稅收檢查,涉及補提稅金事項的,應作出調賬處理;對審計檢查涉及補提稅金事項而未作調賬處理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審計報告的相關內容作出調賬處理。

第四條 為有利於從核算上分清補提類往年稅金與當年稅金,主管地稅機關應監督納稅企業嚴格按照“應交稅費”科目借貸方的性質及內容進行稅金核算。即:除增值稅外,“應交稅費”貸方核算稅金計提事項,借方核算稅金入庫事項,“應交稅費”借方事項的對應科目只能是“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企業計提各項稅金應以藍數在貸方反映,不得以紅數在借方反映;企業沖減已計提稅金應以紅數在貸方反映,不得以藍數在借方反映;企業入庫稅金應以藍數在借方反映,不得以紅數在貸方反映。

第五條 為了在企業賬面上直觀清晰地反映補提類往年稅金,主管地稅機關應監督納稅企業對發生的補提類往年稅金,根據調賬處理要求,及時作補提稅金的賬務處理,同時督導企業在賬簿摘要欄及記賬憑證上註明檢查事項及稅金所屬年度。防止納稅企業在補提類往年稅金核算上不走“應交稅費”科目,直接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或費用科目。

第六條 為防止企業隨意沖減已計提的補提類往年稅金,納稅企業處理“應交稅費”貸方紅數涉稅事項,主管地稅機關應監督其在賬簿摘要欄及記賬憑證上註明原因。

第七條 為了如實反映補提類往年稅金的繳納入庫情況,納稅企業入庫補提類往年稅金的,應采取上門申報方式繳納。主管地稅機關在開具繳款書時,必須註明該稅款所屬時期,並督導企業在賬簿摘要欄及記賬憑證上註明稅金所屬時期。如果納稅企業自行通過網上報稅系統壹並申報繳納當期實現稅金與補提類往年稅金的,主管地稅機關當時發現的必須在完稅憑證上註明補提類往年稅金的所屬時期;主管地稅機關事後發現的,應督導納稅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賬務調整,並督導企業在賬簿摘要欄及記賬憑證上註明稅金所屬時期。

第八條 納稅企業發生補提類往年稅金,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補提和繳納稅款後,應將補提往年稅金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以及繳納稅款的完稅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壹份備查。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將補提類往年稅金的管理作為壹項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稅收管理員應建立《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登記臺賬》,逐戶逐筆作好登記。並在此基礎上健全《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戶管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企業自查報告、中介機構稅收鑒證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審計檢查結論、企業補提往年稅金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以及繳納補提類往年稅金的完稅證復印件等資料。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臺賬記錄情況,不定期對納稅企業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 稅務稽查部門對納稅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時,應將納稅企業補提往年稅金情況作為重點審核項目,防止因工作疏忽,誤將企業補提的往年稅金視為企業計提的當年稅金。確實認為企業多提稅金的,應詳細說明企業多提稅金的原因。

第十壹條 地稅機關監督稅務中介機構嚴格比照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的規定開展稅收鑒證業務,並要求其鑒證工作結束,處理稅收調賬事項時,應了解納稅企業在鑒證實施年度是否對鑒證年度開展過稅收自查或接受過其他稅收檢查,如有企業已補提鑒證年度稅金的情況,應避免因鑒證補繳稅金與查補稅金的重疊導致重復調賬問題。

第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稽查部門之間應建立雙向信息資料交流制度,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稅企業發生補提類往年稅金的詳細情況。稅務稽查部門應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資料及時傳遞給主管地稅機關;在組織納稅企業開展稅收自查結束後,應及時將《納稅企業自查稅款統計表》傳遞給主管地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應將納稅企業補提繳納往年稅金的落實情況按有關時限要求反饋給稅務稽查部門。

第十三條 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管理應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和執法責任制考核。因稅收管理員、稅務稽查人員工作失誤造成企業偷逃稅款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納稅企業不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壹月壹日起實行。

附件1: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登記臺賬

附件2:補提類往年稅金調賬規則

萊蕪市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納稅企業補提類往年稅金登記臺賬

納稅企業名稱:

查補類型

所屬年度

稅種

稅額

補提賬務處理

繳稅賬務處理

調賬時間

備註

借方科目

貸方科目

憑證號

借方科目

貸方科目

憑證號

附件2:

補提類往年稅金調賬規則

壹、補提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企業所得稅

以上應補稅金應抵減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除外),企業在本年度賬面補提以上稅金時不得直接計入本年度成本費用,故補提以上稅金時應作以下賬務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

城建稅     ××

房產稅     ××

土地使用稅   ××

車船使用稅   ××

企業所得稅   ××

教育費附加 ××

地方教育費附加 ××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二、補繳印花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貸:銀行存款 ××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三、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其他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

對於 “調減項目”中其他上年度應計未計的費用,企業可在匯算清繳前進行賬務處理,視同已記入上年度損益,以抵減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貸:壞賬準備           ××

累計折舊           ××

應付職工薪酬       ××

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   ××

其他項目           ××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四、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多結轉銷售成本的處理

借:庫存商品(產成品) ××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五、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的上年度個人所得稅應在本年度賬面作以下處理:

借:其它應收款-××(人名)   ××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

六、申報繳納以上除印花稅外的各項稅金的賬務處理

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以上各項稅金時應作以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

城建稅     ××

房產稅     ××

土地使用稅   ××

車船使用稅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教育費附加 ××

地方教育費附加 ××

貸:銀行存款(現金)      ××

七、企業在進行以上各項稅金的計提和繳納的賬務處理時,應在賬簿摘要欄及記賬憑證上註明稅款所屬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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