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收到申請資料後,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根據有效資料及時統計相應積分,並將積分情況錄入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在審核資料過程中對資料真偽不能確定的,應提交區相關機構或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復審。
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過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查詢積分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可通過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查詢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讀公辦小學或初中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在其產權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請小學壹年級或初中壹年級公辦學位新生排名。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壹)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鎮(街道)教育資源分布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提供壹定數量的公辦學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積分達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隨遷子女可申請入讀。區教育部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學指標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市教育局備案,並報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
(二)需要為隨遷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待遇的新市民,可於每年5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或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申請。未能提供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的新市民,其隨遷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對待。
(三)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於每年5月底前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按照全區或分鎮(街道)依據父母積分高低對普通借讀生進行排名,第壹次排名錄取後,在入學指標數有空余的情況下,可調劑分配入學指標數,將首次排名未成功取得入讀公辦學位資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標數在全區範圍內進行二次排位;並將排位結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及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各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視為放棄此項待遇。
(四)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或其他途徑公布全市隨遷子女入學名單。
(五)新市民隨遷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只取夫妻壹方的積分。
流動兒童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流動兒童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十八條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請的上壹自然月在我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壹)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公***資源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壹定數量的新市民遷入本區戶籍(以下稱入戶指標數),每年年初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公安機關,根據該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擬定各區當年入戶指標數,報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準,並報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
(二)已納入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在法定工作年齡內,需申請將戶籍遷入我市的,持居民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其產權房或工作地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申請。
(三)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於每季度分全區或鎮(街道)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將排位結果在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積分排名在入戶指標數內的新市民發出積分入戶通知書。
(四)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新市民,攜帶積分入戶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在1年內到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新市民向產權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提出積分申請,應填寫申請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廣東省居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並按《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文化程度。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大專以上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教育考試網無法驗證的,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職業資格(含初級技工、中級技工、高級技工、技師),應提供經國家或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驗證通過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其職業資格證書由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在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由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級別,應提供《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並同時提供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凡在外省經評審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均需按《關於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306號)要求申請辦理省外來粵專業技術資格確認,並提供確認後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三)社會保險。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情況證明。
(四)房產情況。應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居住年限。應提供《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婚姻狀況。應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文件資料或戶籍部門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七)計劃生育。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等證明材料及各鎮(街道)衛生計生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關引進緊缺適用人才辦法的新市民,應提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屬於區急需人才的,需提供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九)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表彰獎勵。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廣東省外頒發的榮譽證書須同時提供表彰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壹)社會貢獻。應提供誌願者組織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獻血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舉報火災隱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區公安分局(公安局)出具的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投資納稅。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我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三)衛生防疫。應提供資料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免疫接種證》;
2.自覺接受國家規定的產前檢查及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檢查的有關證明;
3.有婚檢資質醫院出具的已自願接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材料;
4.我市醫療機構出具的食品生產經營、公***場所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資料。
(十四)住房公積金繳交。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材料。
(十五)基礎教育。根據教育部門學籍檔案情況直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