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先要計提工資的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2、然後再是發放工資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最後是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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