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購買發票的納稅人,需要到發票發售窗口驗舊,根據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購買新的。已辦理暫停、註銷、轉移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憑已使用的發票存根聯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發售窗口辦理發票驗訖手續。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發票開具申請表》(該表由稅務機關提供,由申請人填寫);
2.申請代開的普通單位經辦人和個人(收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對購買的貨物(或接受勞務的項目)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在200元以下的除外)。
書面憑證必須寫明收款人經營行為(或勞務)發生地、貨物(或勞務項目)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並加蓋單位公章(付款人為個人的,簽字確認)。
延期材料,辦理暫停、註銷、轉移登記發票手續: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發票采購簿;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領購發票程序:第壹次領購程序: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票證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領購申請表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發票樣本(自行打印的發票)。重新購買發票的程序:需要帶發票購買簿;發票申請表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發票樣本(自行打印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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