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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的問題

首先,妳的情況在全國都很普遍,但是大部分人都會利用稅收政策,按公司(總公司)納稅,所以如妳所說:

第壹,不能做代理,只能做XX糧油銷售公司到稅務部門的辦公室。妳是辦公室職員,但妳的情況有些不同。雖然票是公司出的,但是公司給妳壹定的利潤,報酬也是妳的。屬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以辦事處不開具發票、不收款為標誌。有兩個條件。

第二,自2009年6月5438+10月1起,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改為3%,而非4%。妳們當地主管國稅部門按4%征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其次,如果妳取得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稅務機關對妳征稅也沒有錯。至於怎麽征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辦理,不可能隨意。

第三,我建議妳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XX糧油銷售公司的辦事處,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票由XX糧油銷售公司領,貨款直接匯到XX糧油銷售公司,年底由XX糧油銷售公司返還妳的利潤和費用。

補充:妳的解釋沒用。再說了,負責人可能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起碼的了解,不然現在也不會按4%的稅率征稅了。第二,如果妳取得了營業執照,雖然公司開了發票,但是按照規定,貨物從壹個機構轉到另壹個機構(除了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壹個縣市),只是從生產環節轉到銷售環節,也就是說XX糧油銷售公司雖然給終端商戶開了發票,但是在妳之後出去了,也就是說妳的環節多了。所以我建議妳按照上面第三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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