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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外地做項目怎麽交稅?

根據時間的長短,有兩種情況: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檢查登記,接受稅務管理,並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寫的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返回公司所在地。

180天以上的異地經營,需要在經營地進行稅務登記。

根據《關於稅務登記證換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含180天以上的),只辦理查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據此,對於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機構所在地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貿證明》),經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登記查驗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 並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項目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包括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因此,建築勞務所在的建築企業分支機構不是稅務機關的臨時管理對象。在項目發生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有效證明,並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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