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壹、納稅義務人與征稅範圍
(壹)納稅義務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範圍
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稅率、計稅基礎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即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向納稅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X 適用稅額
三、稅收優惠
(壹)法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為了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對石油、電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鐵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鹽業、采石場、郵電等壹些特殊用地劃分了征免稅界限和給予政策性減免稅照顧。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四、征收管理
(壹)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式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7.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權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月末。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