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財務是要做賬和統計的,往往公司的財務會在月底的時候做賬和統計,壹般都會將上個月的賬目都做好,這樣才能夠為公司這個月的資金流有壹個很清晰的展現。
因此在月底和月初的時候不會開發票,壹旦開發票會有資金繼續出現流動,這樣對計算數據不是很有幫助,而且也增加了財務的工作量,給財務帶來壹定的壓力。
公司是需要納稅的,而有些公司為了控制壹個月的納稅金額會要求財務在開發票的時候少壹點,這樣計算的稅務會少點,當然這個具體的規定還是要看不同的公司規定和要求,無論是月底還是月初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來做。
因此現在的公司財務在開發票的規定上也沒有壹個固定的規定,但是無論是哪壹種要求都要按照公司的要求來做。這樣才能夠符合公司的要求,也能夠讓公司的運行更順利,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擴展資料: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規定: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5、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6、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拆本使用發票;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7、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8、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9、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0、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11、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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