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2.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Code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縮寫。組織機構代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依法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全國範圍內頒發唯壹不變的代碼標識。
3.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出具的登記證明。按照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納稅人在銀行開立賬戶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十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百度百科-三證合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