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董事長。
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行政辦公室:主任、辦事員
財務部:主管、會計、出納
生產管理部:主管、文員
銷售部:經理、業務員、營銷助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文員
采購部:經理、采購員、文員。
物流部:主管、文員
壹個完整的公司基本都有這幾個部分,有些大公司有很多部門,但是在這些部門裏也有細化。
問題二:用人單位應該具備什麽條件?妳好!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依法成立時產生,依法撤銷時消失。目前勞動法適用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中,企業是指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註冊並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
參考內容:法律界的法律網站是VV。
問題三:《勞動合同法》包括哪些用人單位?除了勞動者、部隊和少數特殊勞動者外,其他任何壹方招用勞動者都可以被認定為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
問題4:事業單位包括哪些單位?事業單位以盈利為目的。
機構以貢獻為目的。
企業單位壹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就是妳承擔虧損和盈利的後果,妳有壹定的自立能力。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有企業是國家所有的企業。私營企業是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是* * *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不同。壹般情況下,國家會給這些機構財政補貼。分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如學校,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如醫院,以及其他非國家撥款的獨立事業單位。
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求,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企業主要是指獨立的營利性組織,可以進壹步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20世紀後期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的背景下,以及信息技術領域新概念的湧入,“企業”壹詞的用法發生了變化,它不僅限於商業或營利性組織。隨著社會的發展,真正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壹定是公司。
Unit可以說是口頭使用,而不是書面使用:
1.機關、團體、法人、企業等非自然實體或者其所屬部門。2.工人階級上班的地方。3.最小的測量單位。4.“單元”原指佛教禪堂中僧人打坐的座位。《修百-張清規-日用壹標》:“若迷迷糊糊,必先回本單位打坐。”後者是指計算事物數量的標準,也稱為以工作部門為單位。
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或為某種目的而設立的組織。根據中國現行《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類公司都是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得到保護。據方教授考證,該公司曾被稱為“公堂”,是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專有名稱。在壹百多年的歷史中,中文的“公司”二字經過不斷的誤讀和重新解讀,逐漸清晰為現在的含義。
根據上述定義,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1,企業和公司可以說是單位。
2.企業包括公司,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存在形式。
問題5:公司有哪些類型?我在工商局負責註冊。只有在工商局註冊的,才能稱為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非企業單位不能稱為“企業”。從企業登記的角度來看,企業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有限責任公司,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可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國家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2.股份有限公司可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類型。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二、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設立),它具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性質。3.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設立以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分支機構”。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企業法人下也可以設立事業單位。5.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人發起人壹般是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委會等。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在企業法人之下,也可以直接設立在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民委員會等法人組織之下。六、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是壹種新類型,以前沒有。需要註意的是,民營企業通常是指“自然人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還有壹類是“個體工商戶”,規模較小。單從名稱上看,可能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沒有區別,但發放的營業執照不同,“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不能作為企業對待。上面de回答的也很詳細,但是企業的類型不應該按照技術監督局、稅務局等單位要求的報表統計要求來劃分,而應該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問題6:企業職工花名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企業職工花名冊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和職工基本信息。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證號、經濟類型、行業、註冊地、註冊地址、經營地址、是否為勞務派遣企業、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員工基本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身份證號)、戶籍性質、文化程度、戶籍地址和現住址、聯系方式、員工類別、用工形式、工作崗位、用工起始時間、合同期限、合同類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管理需要添加其他信息。
問題7:企業用人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識別人才、吸收人才、使用人才、激勵人才、留住人才,是企業管理中壹個棘手的問題,擺在每壹個企業主管面前。世界範圍內識別人才的標準已經廣泛流行。根據這壹標準,對人才的考核可以分為兩個尺度,即是否尊重和遵守企業文化,是否有較高的工作熱情、較強的責任感和工作能力。
人員的使用
如何識別人才、吸收人才、使用人才、激勵人才、留住人才,是企業管理中壹個棘手的問題,擺在每壹個企業主管面前。世界範圍內識別人才的標準已經廣泛流行。根據這壹標準,對人才的考核可以分為兩個尺度,即是否尊重和遵守企業文化,是否有較高的工作熱情、較強的責任感和工作能力。
問題8:企業用工合同有哪些類型?企業用工合同的類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題9:企業有哪些類型?只有在工商局註冊的才能叫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企業單位都不能叫“企業”。從企業登記的角度來看,企業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可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國家獨資、外商獨資、外國投資者獨資。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
2.股份有限公司可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類型。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設立),它具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性質。
3.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設立以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分支機構”。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企業法人下也可以設立事業單位。
5.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人發起人壹般是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委會等。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在企業法人之下,也可以直接設立在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會、村民委員會等法人組織之下。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是壹種新類型,以前沒有。
問題10: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哪些用人單位?1、1995、2008年頒布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確定適用《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壹步規定,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條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