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來華、來大陸從事演出或表演,對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我國政府同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征稅。
三、任何單位對外簽訂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稅條文。凡違反稅法或稅收協定的規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稅條款,壹律無效。
四、為保證稅法和稅收協定的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前,應主動同當地稅務機關聯系,了解我國稅法及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對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按照合同進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應在演出或表演結束後,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對於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單位,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