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的行為如何追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虛假出資或虛假出資的現象相當普遍。為了避免上當受騙,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仔細審查。這是給妳的壹些建議。1.到企業的工商登記機關查詢其工商登記檔案,從檔案中確定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有房產、土地出資的,應轉移到被投資企業名下。2.在進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閱原始驗資資料。既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對提供虛假驗資報告承擔連帶責任,妳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願意對出具的驗資報告承擔連帶責任,妳更容易了解真實情況。3.可以去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所查詢企業上報的財務信息,判斷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者到位後是否會抽回。4.妳可以通過熟人私下向企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了解,企業的註冊資本到位後是否抽回。如果有取款,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取證,司法機關會去銀行取證。5.如果企業是妳公司的長期客戶,妳可以通過企業裏的熟人直接了解其投資到位或退出的情況,然後進行調查或申請司法調查。6.如果以上方法都無效,還可以申請驗證企業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者到位後是否已抽回。通常是單位先墊付費用,法院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查賬。投資者註冊資本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資的,應當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新公司法下有沒有抽逃出資的說法?是的。
抽逃出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大部分公司可以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實繳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公司仍有可能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因此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仍然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收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以下類型的公司為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改後,只有上述公司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公司法簡介: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65438年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該法是根據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月25日修訂的1999。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等內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僅包括公司法,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公司的規定。
查處公司抽逃出資行為,公司股東在立案前已返還部分抽逃出資。怎麽處理?對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但在被立案調查前已糾正其違法行為的股東的處理。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回出資,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查處前糾正違法行為:1。已全額收回抽逃出資的,不再追究;2.抽逃出資部分被追回的,應當立案查處,將全部出資額與追回部分的差額作為確定的抽逃金額;3.對已抽逃出資部分予以追繳,但差額部分尚未追繳,且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確定的刑事追訴標準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查看原帖> & gt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如何認定?筆者舉壹個例子(以下簡稱“李虛假出資案”)並結合本文進行分析:某市安捷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捷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由李毅、李二、李三三兄弟於2065.438+02年8月在秀介成立,李毅出資50萬元,李二出資。後來因有人舉報,某市工商局對安捷公司進行調查,發現李毅的50萬元從未打入該公司賬戶,而鐘勇所也只是憑李毅的支票存根和銀行賬單做了資金到賬的驗資證明,根本沒有調查核實這些記賬憑證的真實性;李二的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繼續使用。中庸靠李二提供的車到單核實資金,沒有調查核實;李三的出資額人民幣65,438萬元已全部存入公司賬戶。最後,某市工商局認定李壹、李二虛假出資,對其進行處罰。
筆者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行為的構成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鑒於本文討論的是發起人虛假出資問題,虛假出資的主體理應是發起人。
需要註意的是,本文中提到的“發起人”是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發起人、發起人股東和股東。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明確規定:“在公司設立章程上簽字、向公司認繳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答:抽逃出資是目前公司制企業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審計質量主要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
關於審計的處罰依據,除了《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八)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或者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抽逃出資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59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蘇州公司註冊抽逃出資的認定在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是審查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因此,在審理股東抽逃出資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原則上要對股東是否抽逃出資提供證據,但也不能太苛刻,只要能給出初步證據或相關線索,使人對抽逃出資產生合理懷疑即可。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如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合理對價關系等。否則可以認定存在抽逃出資行為。
民法與刑法中抽逃出資的區別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在刑法中,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處以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