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壹)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 土地使用權 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2、 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 出資證明書 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記載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並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 公司債權人 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 實際出資人 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 承擔連帶責任 。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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