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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發票開具熱點問題匯編

問:自2065438年7月1日起,企業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公告,沒有。16,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問:所有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都必須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嗎?

答:不是所有納稅人。

根據公告編號16,企業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不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問: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帶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時,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公告號16僅適用於通過增值稅財政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使用帶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子商務、成品油配送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暫不填寫,仍可按企業現有辦法開具發票。

問:某企業納稅人購買貨物和勞務後,要求賣方開具發票被拒絕。能否匯報相關事宜?

答:是的。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收款人不得拒絕。

問:我們公司銷售壹批商品和服務。應買方要求,發票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我該怎麽辦?

答:公告號16規定,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內容,不得按照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壹致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會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進行接口,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壹致。如不壹致,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問:企業納稅人在餐飲服務業消費,購買種類繁多的商品和服務,是否還需要按照商品明細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可以按商品類別匯總發放。

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種類較多的,銷售者可以按照貨物類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者可以使用分類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納稅憑證。

案例1:消費者A在餐廳就餐後開具發票時,是否需要通過稅控系統根據菜品明細開具清單?

答:不可以,餐飲服務業的銷售者可以按照商品代碼30704010000000000(餐飲服務)開具發票。龍井的青菜、香菇、蝦仁等菜品不需要通過稅控系統清單開具,消費者可以將消費小票連同發票作為納稅憑證。

案例二:消費者B在超市購買商品後開具發票。因為涉及的項目很多,怎麽開發票?

答:可以根據稅控開票子系統中的商品類別進行分類匯總。例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包括服裝和水果。開票時,產品代碼為104020100000000(服裝)和1015010000000(水果),匯總在壹張發票中,分多項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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