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各省暫住的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暫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申請數據: 填寫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壹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48mmX33mm)二張。 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須交驗原件。持2000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免交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復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接受培訓、應聘就業者及其隨行家屬,分別提交其載有學生類、培訓類、工作類和親屬類香港“進入許可”的中國護照或者往 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復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門就學的,提交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學習簽註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提交其中壹種即可) 1、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結婚證、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等能夠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提交結婚證、出生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3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的,可以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屬於出境登記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屬於赴港澳探病的,還須提交港澳近親屬病重的醫院證明。 屬於赴港澳奔喪的,還須提交香港、澳門有關機構出具在港澳親屬的死亡證明書。 3.3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 1、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2、壹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20元。 3、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100元。 再次申請: 1、壹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20元。 2、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註每項10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各地的申請程及收費可能有別,以上數據僅供參考,實際情況應參考當地的申請程序及收費。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壹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及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香港或澳門有關單位簽發的就學、就業“進入許可”以及相應簽註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工作簽註在港澳地區工作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內工作簽註復印件。 5、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人員的內地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邀請函。 6、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7、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幹部的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政治部的邀請函。
商務
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壹)受理範圍: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2、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簽註種類: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年度登記冊》的原件、復印件和派遣函。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1)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企業登記證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經營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函; (3)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經營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同年度內再次申請商務簽註的,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派遣函即可辦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 (5)本人《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註: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港澳商務,等候通知取證。
港澳商務備案登記
申請3個月(含)以上多次商務簽註,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須在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8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同意,納稅額每增加10萬,可增加1名)。申請1年商務簽註,須曾辦理過3個月多次簽註並在簽註有效期內多次(三次以上)使用。 (壹)受理範圍: 國有企業、外國(中國)投資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上年度納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和外國企業駐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可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註。上述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下中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中方雇員及上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上人員可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註。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機構)申請辦理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登記表》; 2、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須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納稅證明[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外企駐京代表處免交]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備案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省市人員另須提交在京暫住壹年以上的《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其他
(壹)受理範圍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二)簽註種類 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的,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逗留
(壹)受理範圍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簽註種類 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2、赴澳門就學,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 3、赴澳門就業,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註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逗留,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澳門逗留,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3、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
(壹)簽註種類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團隊旅遊:須交驗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的我市有權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換(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壹)《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換發 《往來港澳通行證》證件有效期為5年。持證人在辦理簽註申請時,有下列情況可同時申請換發證件: (壹)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二)證件有效期短於將要簽發的簽註有效期; (三)證件簽註頁用完或即將用完的; (四)證件被損壞的; (五)經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情況。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補發 北京市居民遺失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補發證件及簽註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續: (壹)持北京市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近期直邊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二)本人書面遺失聲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交。 (四)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 (五)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內地,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三)續辦簽註 《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再次辦理簽註手續時,北京市居民無須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供。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四)證件過期 持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
編輯本段申辦手續
中國大陸公民因公務赴香港,申辦以下手續: 1.要求提供香港邀請人姓名、單位英文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2.邀請函電,去香港目的,在香港停留時間; 3.填寫卡片1張,提供申請人姓名的漢語拼音、標準電碼、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和護照號碼。 依據申請者的不同情況,可獲準以下不同的簽證: 1)發給常駐人員半年有效的壹次入港職業簽證,或半年有效、每次停留壹段時間(1-2周或1個月)的多次入港簽證; 2)常駐人員抵港後發給壹年多次入港居留簽證; 3)發給3個月有效壹次或兩次經過香港簽證,每次可停留7天; 4)臨時去港人員按申請時間發給簽證。 中國大陸公民參加港澳旅遊團(港澳遊) 赴香港探親旅行團是到香港地區探親旅遊的,稱為赴香港旅行團,通稱"香港遊"。赴澳門探親旅行團是到澳門地區探親旅遊的,稱為赴澳門旅行團,通?quot;澳門遊"。赴香港探親旅行團和赴澳門探親旅行團,通常稱為"港澳遊"。 受中國旅行社總社的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旅行社負責辦理赴香港旅行團和赴澳門旅行團的組織。香港、澳門中旅社受總社委托,分別負責旅行團在香港、澳門的接待服務工作。 (1)填寫申請表。 申請者到中旅社報名時填寫參加香港旅行團申請表或參加澳門旅行團申請表,並交付有關費用。 2)交表時,申請人須同時交正面免冠小二寸近照。 3)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在申請表有關欄目簽署對申請人申請去港澳旅遊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送交承辦的中旅社。申請人如系農民或街道居民,則由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所在單位意見欄簽署意見並蓋章。 (4)承辦的中旅社把申請表及其有關資料送交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審批。如同意,則由公安機關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將證件寄給承辦的中旅社。旅行團持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系藍色封皮的八頁本形證件,此為旅行團專用證。批準的,證內作"壹次往來港澳旅遊簽證",此證壹次使用有效,簽證的有效期按港、澳遊旅行團出境、入境的起止日期簽發。持證人出境前如遺失旅行證件,應由當地中國旅行社出具證明,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查屬實後補發;出境後遺失的,由港、澳中國旅行社出具證明,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憑證明準予入境。 (5)承辦的中旅社在公安機關批準和發給申請人通行證後,根據總社的計劃和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編團,並由承辦的中旅社及時向申請人發出成團通知,說明申請人所屬旅行團的團號、出發日期、集中的時間和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