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過戶價-登記價)/1.05×5%。
2、增值稅的附加稅(教育及城建附加):增值稅×12%
3、契稅:(過戶價-增值稅)×3%
4、土地增值稅:(過戶價-登記價-交易費用)×(30%~60%)
5、印花稅:(過戶價-增值稅)×0.05%
稅收: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產品、滿足社會***同需要、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按照法律的規定,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規範形式。稅收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稅收的原則:
1、財政
財政原則。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籌集財政收入。為國家財政需要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建立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
2、公平
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要使不同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稅收公平原則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即相同經濟條件的納稅人承擔等量稅收。縱向公平,即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稅收,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不納稅。
3、效率
效率原則。稅收的效率原則要求政府征稅活動壹方面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行為的合理化和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另壹方面要以盡可能小的稅收成本來取得稅收收入,即稅務機關的征收費用和納稅人的納稅費用最小化。
4、適度
適度原則。在稅收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稅收負擔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既能基本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又不能使稅負太重影響到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
稅收的職能:
1、經濟運行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2、收入分配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從總體來說,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範的形式,能夠規範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
3、國家權益
此外,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權益的重要體現,所以在對外交往中,稅收還具有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作用。
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表現為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壹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壹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為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壹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壹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壹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壹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