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提交建築施工許可證、拆遷許可證和建築面積規劃位置圖。
2.購買、贈與、交換房屋應分別提交買賣合同、贈與、協議、契證。
3.各部門撥購投資的房屋,應提交批準文件和協議。
4.繼承、分割、合並、更名的房屋應分別提交合法證明。
5.出售國家或單位補貼的房屋、典當或抵押的房屋,應分別提交雙方或多方簽署的協議和契約。
6 .倒塌、損壞或擅自拆除的房屋,必須提交批準證書或有關文件,辦理註銷登記。
各類房屋登記,經房管部門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申請,可準予延期登記:
1.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
2.由於種種原因,確實無法如期提交文件。
3.延長註冊期限不得超過壹年。五、房屋所有權人無法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文件外,代理人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產權人下落不明、無法定代理人或延期登記壹年以上的房屋,由當地房管部門依法管理。六、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法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逾期未申報的可酌情處罰。壹年內未申報的,視為無主房屋,由房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無證房屋,城建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翻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擴大征地手續,不得調換、劃撥、轉讓。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權屬,不得塗改、偽造產權證,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補發。八、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所需勞務費,可由當地房管部門同物價部門商定。九、市、縣、鎮可以實行產權集中管理和產權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類房屋在登記後的正常管理中,如發生產權變動和房屋變更,應在三個月內到市、縣房管部門辦理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處理。十、市、縣房管部門和房屋產權單位要建立產權、產籍管理制度,將產權、產籍資料及時收集、整理、匯編、歸檔,為城市建設服務。十壹、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