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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滬財會〔2014〕16號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上海市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註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壹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教育方式,整合教育資源,提高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堅持統壹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財政監督局和各區縣財政局(以下統稱主管財政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上海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對繼續教育機構管理和培訓師資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組織編寫或推薦繼續教育教材;

(三)確定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公布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名單;

(四)組織本市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等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組織市本級預算單位、鐵路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並委托上海市財務會計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五)指導、監督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監督、檢查本市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市財政監督局負責稅務管理關系在市稅務三分局的企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事項,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區縣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事項。

市財政監督局和各區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加強對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可制訂本地區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根據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制訂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二)組織實施本轄區除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等高級會計人員外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指導、監督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監督、檢查本轄區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協助市財政局做好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的組織工作。

第十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並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壹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職業道德等。

(壹)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二)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本市財政部門或市、區縣會計學會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市財政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繼續教育,逐步探索建設全市統壹的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積極推動跨網校自主選課和全程網絡化改革,提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經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網絡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會計領軍人才考試、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考試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時間為準;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考試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時間為準;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含專科)以上學位或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壹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準,取得學歷或學位當年沒有成績單的,則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四)獨立承擔本市財政部門或市、區縣會計學會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報告不少於10000字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課題結題日期為準;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論文發表時間為準;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第壹版第壹次印刷時間為準;

(七)參加財政部、市財政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合格成績公布時間或表彰文件的簽發日期為準;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之間辦理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本市財政部門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參加當年度繼續教育的或參加繼續教育但未達到24學分的,本市財政部門應為其辦理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調入手續。當年度未完成的學分,應當通過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補足。

第二十壹條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財政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按稅務管理關系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其稅務管理關系所在地的主管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條件確定,並於每年3月中旬公布本轄區本年度繼續教育機構名單。市財政局每年3月下旬統壹公布全市本年度繼續教育機構名單和相關信息。

原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所屬培訓機構,經所在區縣主管財政部門確定公布,可在所在區縣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可在稅務管理關系所在地的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名單中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等,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培訓檔案保存不得少於6年。

第六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師資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建設應當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組織和鼓勵社會上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參與編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條 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脫產培訓教材,由市財政局每年根據全市繼續教育培訓規劃,統壹組織編寫或推薦,作為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各主管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補充壹定的培訓內容,但補充內容壹般不得超過全部培訓內容的三分之壹。

第三十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壹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本市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的登記,可以通過以下五種途徑:

(壹)會計人員參加並完成財政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繼續教育,達到24學分的,由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將參加培訓人員的有關情況匯總制作規定格式的電子文檔,在10個工作日內交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應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學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二)會計人員年內已完成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或參加由財政部或市財政局組織的財會業務專題培訓,且達到24學分的,由市財政局統壹受理培訓組織單位提供的合格人員名單,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三)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考試並通過壹科考試的,由市財政局統壹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四)會計人員參加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除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考試以外的相關考試,並通過壹科考試的,應在成績公布後的3個月內,憑準考證和合格成績單或合格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到主管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五)參加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會計類專科以上規定學制年限內的學位學歷教育、會計類學術研究(含課題、論文論著等)、會計類知識競賽的會計人員,應在當年第四季度,憑學生證、成績單(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畢業證、課題結項書、論文論著、競賽合格證(或獲獎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到主管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折算登記。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計人員可在完成繼續教育(上述五種途徑)15個工作日後,登錄上海財政網(www.czj.sh.gov.cn)查詢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因故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在以後年度通過網絡繼續教育的方式,取得相應學分。

會計人員因參加會計類學術研究(含課題、論文論著等)當年度折算學分不足24學分的,所缺學分應在當年度內補足。

第三十三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申請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評審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等的依據之壹。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對於繼續教育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於限期內未改正的繼續教育機構,在下壹年度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名單中不予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 主管財政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財政局2007年3月5日印發的《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和補充本市貫徹實施規定的通知》(滬財會〔200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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