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損壞公章的辦理流程:
1、備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1份)
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1份,在復印件上簽名跟寫上電話號碼,需本人簽名)
股東身份證(復印件1份,在復印件上簽名跟寫上電話號碼,需本人簽名)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在復印件上簽名跟寫上電話號碼,需本人簽名)
企業開業通知書(沒有開業通知書的就用公司更變(備案)記錄,有工商局蓋章的原件跟復印件1份)
公章有備案的,寫壹份更換申請書就好。如公章以前沒有備案過的,就要寫保證書跟申請書。
2、去公安分局辦理備案手續,拿到回執之後去刻制公章,之後拿回公章到分局去,這樣就可以更換新的公章了。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需刻制公章的,須經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批準,並辦理公章刻制換信手續。刻好後須將印章送交公安機關蓋章備案。
擴展資料: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壹樣。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壹樣。
壹、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壹律憑本單位的上壹級領導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二、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三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壹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