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核定征收交稅的流程?
(壹)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壹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壹聯,另壹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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