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故降低員工工資待遇是違法的,如果因此導致員工離職,員工是有權要求補償金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降低工資待遇,如果在合同期限內公司無故降工資,員工可以視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因此離職後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旨在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權力,確保勞動關系的公平性。
公司的薪酬制度:
1、薪酬結構: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等;
2、薪酬調整:通常根據公司業績、市場行情和個人績效等因素進行調整;
3、薪酬發放:涉及工資發放的時間、方式以及相關的稅務處理;
4、薪酬保密:員工薪酬通常屬於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保密信息;
5、薪酬福利政策:可能包括年終獎、股票期權、退休金計劃等額外福利。
綜上所述,當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降低員工工資待遇,導致員工離職時,員工依法享有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這壹措施是為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擅自削減工資待遇,保障勞動關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確保勞動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