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壹)納稅人身份證明;(二)車輛價格證明;(3)車輛合格證;(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5%)。根據應納稅額的不同情況,確定如下:
(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總額不包括增值稅。也就是說,根據妳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中開具的價格和費用總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再乘以10%(排量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為5%)即為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2)納稅人自用進口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捐贈、中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自有車輛的。計稅依據由購車辦公室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確定。納稅人購買、進口自用車輛時申報的應納稅額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值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申報計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且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值低於自用進口車輛出廠價格或者計稅價值。
(四)根據特殊情況確定計稅依據對於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損壞的車輛、庫存三年以上的車輛、行駛八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者有效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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