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簡單的說,房屋出租了才產生納稅義務
計稅方式有兩種:
1.從價計征,按照房產余值征稅;
2.從租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房產余值是指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實務中因從價計征的方式房產價值不易確定,另外綜合稅負較高,所以壹般采取從租計征的方式征收
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余額。其中:房產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包括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以及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而架設於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的成本不納入房產原值中。財稅[2010]121號進壹步明確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如果房產稅拖延是要繳納滯納金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希望企業都可以及時繳納房產稅,避免出現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