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什麽是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項。這是相對於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開具和收取的各類收付憑證均為普通發票,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