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可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會派人員到用工單位工作,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會直接給工人發工資,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風險。但單位聘用的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超過本單位的10%,且不能是本單位的主要業務人員。所以勞務派遣關系應該是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合同。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無關。至於用人單位如何給員工發工資,如何繳納社保,那是用人單位要處理好的事情。還有,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與勞務派遣員工續簽合同。如果續簽,員工仍會與勞務派遣公司續簽合同。只有轉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才能享受用人單位的待遇,工資會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