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步驟:
壹.清算
公司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必須依法進行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處理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的清算,不論其性質如何,均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進行清算。
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未了結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余財產,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清算費用、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付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結束清算工作。
清算完成後,可以進行註銷。
第二,註冊
在註銷過程中,公司需要到以下七個部門或機構註銷相應的賬戶:
1.社保局: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社保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社保賬戶。
稅務局:檢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的國稅和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要在報紙上自行刊登,宣布公司即將註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備案註銷,註銷營業執照。
5.開戶銀行:註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基本銀行賬戶和其他賬戶。
6.質監局:去質監局註銷公司的證照,比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註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本身可以不上交)。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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