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的減免規定: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重新規定了股權轉讓的稅收。從2003年6月65438+10月1起,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作為股份投入,參與投資者的利潤分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1.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企業轉讓股權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全部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財稅[2009]59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中重組業務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1),股權收購是指壹個企業(以下簡稱收購企業)為了控制被收購企業而購買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被收購企業)的股權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
(二)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或交換資產壹方支付的對價中,以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和股份形式支付的款項;所謂非權益性支付,是指以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和股份以外的其他資產以及承擔的債務為支付形式。
(3)壹般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稅務處理規定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壹、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重組交易,壹般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購買方應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②購買方取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項目原則上保持不變。
B.股權收購過程中滿足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而不是以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③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⑤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四)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雙方可按以下規定對其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總額的75%,股權收購時被收購企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股東收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當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2)被收購企業收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原有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及其他相關所得稅項目保持不變。
(5)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暫時不能確認相關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的,非股權支付仍應在當前交易期間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股權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2009〕285號)明確了股權轉讓的征收管理:
(1).股權交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有納稅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代扣)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或不免稅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交易尚未完成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更報告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主管稅務機關和辦稅場所。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變更股權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4)、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應認真審核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信息,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自主交易原則、理性經濟行為和實際情況。如果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權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
3.與股份轉讓相關的其他個人所得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提取轉讓股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
股權轉讓合同已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後雙方簽署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並返還股權,屬於再次股權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股權轉讓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因執行仲裁委員會裁定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而終止,原股權轉讓合同已按原價收回的,因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實現,股權收益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而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違約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股權轉讓成功後,轉讓方因受讓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轉讓財產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取得的違約金並入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轉讓方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份形式轉讓公司股權。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和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
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移,應按照財產權利轉移繳納印花稅。應申請金額的萬分之五。
2.股票轉讓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轉辦賬簿記錄如何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由現行的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仍為1‰。也就是說,對於買賣、繼承、贈與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文件,當事人分別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3.稅收優惠:股權分置改革期間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轉讓股份,暫免征收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