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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和註銷的詳細過程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註銷流程:1。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並登記債權,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3.清算組應當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4.資產處置,包括收回應收賬款、出售非貨幣性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扣除損失。5.還清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6.剩余財產的分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後有盈余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盈余財產的分配視同對外銷售,確認隱藏的利得或者損失。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7.制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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