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每個企業都夢想擁有壹支忠誠於企業、團結勤奮、能為企業爭光或爭光的員工隊伍,但這也需要企業管理層的努力。以下分享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嗎?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公司讓員工入股靠譜嗎?什麽情況下員工會成為股東?這是非法集資嗎?
可靠。不屬於。員工認為企業前景光明,找到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為企業提出了許多改進措施。
如果企業允許員工成為股東,就享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合法的,不構成非法集資。但如果老板為了非法占用員工的集資款而讓員工入股,後續老板攜款潛逃給員工帶來損失,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構成詐騙罪,要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先搞清楚公司有多少財產,也就是有多少凈資產,再買股票。如果可以的話請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更放心。當然,如果公司小,也無所謂。
要了解持股的方式,是新註冊資本還是股權轉讓。
增加註冊資本,需要完成驗資手續和修改章程,然後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是股權轉讓,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然後到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二的低級套路:公司讓員工做這樣的“股東”;但法院認定其不是股東。
經驗多了,熟悉了平時可行的方法,自然會形成壹些套路。做事有套路,可以大大減輕精神負擔。
但是,也有騙人的套路,想忽悠人。
現實中,很多公司會用所謂的股權方案來“激勵”員工。同樣,壹些公司利用所謂的夥伴計劃來“激勵”員工。在那裏,從動機出發,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第壹種公司,出發點和動機還是正常的。他們仍然在正常的雇傭關系和商業邏輯以及基本商業道德的基礎上運作。
壹般來說,這些公司會給員工合理的薪酬福利,然後在此基礎上再設置壹些額外的股權激勵方案,企圖達到“鞏固核心團隊或者激勵員工”的目的。當然,至於這些方案能否達到目的,這是另壹個問題,這裏就不展開了。
第二種公司,出發點有些不正確,或者說有些邪惡。
但是,“惡”的程度也是不壹樣的。
更次要的是,我想通過部分員工持股來置換部分員工的工資支出,從而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這種方式其實對員工是不利的。
既然這類公司不能完全支撐員工的基本合理薪酬,那麽這類公司的股權價值肯定比較低。壹般來說,股權是無法變現的,在可見的年份幾乎沒有拿到分紅的可能。從實際效果來看,員工拿到的是低於市場平均水平的工資,然後手裏拿到的是幾乎不值錢的股權。
我見過最差的就是連工資都不發,只給所謂的虛擬股權和股東或合夥人的虛名,讓員工坐等相應的分紅或提成。觀察這麽認真的企業的心態,似乎是為了達到這樣壹個目的:讓員工認為自己是股東或者合夥人。
我認為我是這個公司的主人,但同時又阻止員工真正擁有股東的權利,從而達到“讓員工履行主人的職責,卻不行使主人的權利”的狀態。
也許有人會說,怎麽會有人傻到上了這麽明顯的套路。
這麽說吧,各種老套的詐騙手段總能騙到社會上的人。這可能是人之常情,也可能是因為我國人口基數比較大。總有壹定數量的人有這樣的認知程度。在網絡的各種短視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壹種沒完沒了的“理解鼓掌”的視頻。很多人看這樣的視頻都會笑。怎麽會有人交錢去聽課?但其實有相當壹部分人會認可他們說的話。
曾經有人問,電話詐騙中冒充銀行客服的人,為什麽不練練普通話再出來行騙?
有人回答:這是為他們篩選合適的目標客戶。
講壹個最近的案例,看看人民法院是如何理解和認定這種套路的。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1,責令吳停止從事教育培訓團隊招生、作文培訓、書法培訓、機器人編程培訓等教育培訓行業工作;
2.判令吳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吳負擔。
原告A公司認為,吳是A公司的內部股東,吳退股時以《股東合同解除協議》的形式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在中國從事同行業和投資,否則股權資本和分紅不予分配和返還,並賠償A公司違約金1,000,000元。吳退股後,加入第三方從事教育培訓隊的招生和教育培訓工作。吳違反了書面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
吳辯稱,本案起因不是民商事糾紛,而是勞動仲裁糾紛。吳是A公司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基於本案合同簽訂的性質,持股協議屬於股權激勵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附文。股權協議不同於民事股權協議,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合同。本案兩條款不具有約束力或無效,吳請求中止本案。
公司讓員工入股是騙局。1.老板讓員工入股違法嗎?
企業集資是指企業向社會或企業內部職工籌集資金的行為。壹般來說,企業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或向內部員工發行內部債券來籌集資金。如果員工自願入股,公司給予股份證書和公司規定的股東權利,則不屬於非法集資。作為股東,可以依法查閱公司財務賬簿。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員工成為股東後揮霍或轉移集資款,則構成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利誘是壹切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必由之路。為了吸引更多的人,不法分子往往會以打賞和積分返利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給予高額回報。
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從按時足額支付前期投資人的本息開始,然後拆東墻補西墻,用後期集資者的錢支付前期本息,達到壹定規模後,偷偷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回收家禽為名,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科技產品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入股”;有的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通過商鋪返租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作等新名詞迷惑群眾,冒充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壟斷、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人民群眾投資。
(4)粉飾太平,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為了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掩蓋其非法目的,而沒有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通過租用豪華寫字樓的辦公場所,聘請名人做廣告來增加宣傳,以此來騙取人民的信任。
(5)利用互聯網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架設網站或異地架設,壹般使用代號或網名發展人頭。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
壹旦被查,就會迅速關閉網站,以下線不按規則經營為名攜款潛逃。潛逃前發出所謂的通知,要求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表現,並承諾以後返還返利,以穩定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脅迫或家庭欺騙手段不斷擴大受害群體。很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被低風險高回報的親戚朋友說服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老鄉等關系,以高息引誘,非法獲取資金。
在MLM組織的精神洗腦或肉體強制下,壹些加入的MLM人員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政績,不惜利用家族關系和地緣關系,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甚至饒過父母、配偶、子女,導致家族關系反目成仇,釀成人間慘劇。
如果企業允許員工成為股東,就享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合法的,不構成非法集資。但如果老板為了非法占用員工的集資款而讓員工入股,後續老板攜款潛逃給員工帶來損失,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構成詐騙罪,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