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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白條記賬,會計要承擔什麽責任?

與白色條紋相關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機關現行有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1065438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失效或廢止。以下列出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必須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性質和來源有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者資料,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的,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取消,那麽我列在“四條”的目的是什麽?因為在此之前,確實有“白條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的說法,看起來還挺有道理的。很多解釋都是以國稅發[2000]84號文為依據,如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在今天仍然有效,可以仔細分析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不同的費用類別中使用“有效憑證或者資料”和“合法憑證”。通過對比可以推斷,“沒有發票的業務招待費也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只要有有效憑證或資料,就不需要合法憑證”和第五十二條“合法憑證”應理解為發票,即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

?如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已經廢止,但企業中始終存在白條。財務人員應該如何記賬?

關於這個問題,應該尊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只要是真實合法的,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費用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裏不強調發票!既然沒有明說,那麽我們可以推斷,在這種情況下,連“白條”都可以抵扣。不符合條件的“白條”不能稅前扣除。

既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就要尊重所得稅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為即使它沒有發票,也是違反會計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妳可以罰款處罰,但是根據所得稅法,這筆支出真的要扣除!然而,許多稅務中介在稅務驗證或稅務機關征稅過程中仍然采用“發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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