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銷公告;
2、符合條件的,登報公示45個工作日;
3.提交申請材料無異議;
4.材料通過後,公司註銷。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壹、公司的簡易註銷
公司簡易註銷,是指簡易註銷登記程序適用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已經清償的各類企業的分支機構。
簡易註銷的企業只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其未開業或無債務狀態,公示後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登記機關在受理次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10天,並提供三個材料。市場監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20天左右完成註銷,節省2/3的時間。
二。簡單取消程序不適用的情況
1,涉及國家規定實行特別準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質押或以動產抵押;
4、正在被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行政處罰等措施。;
5.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6.簡易註銷程序已經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或決定規定註銷登記前需要審批的;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