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的基本程序
第壹步:
根據所要使用的各類賬冊的格式要求,準備好各類賬頁,用賬夾將活頁賬頁裝訂成冊。
第二步:
在賬簿“啟用表”上,應加蓋公司名稱、賬簿名稱、冊數、編號、起止頁、啟用日期、記賬員和會計主管姓名,並加蓋公司公章。簿記員或會計主管
本年度人員交接時,應註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員和監督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字或蓋章,明確經濟責任。
第三步:
根據科目表的順序和名稱,在總賬賬戶頁面建立總賬賬戶;根據總賬賬戶明細核算的要求,在各明細賬戶設立二級、三級明細賬戶。原單位在當年各級開始建賬時,應結轉上年賬戶余額。
第四步:
啟用自定義賬簿時,編號應從第壹頁到最後壹頁按順序編號,不允許跳頁和缺號;使用活頁賬簿時,應按照科目順序編制科目頁碼。每個賬戶編號後,應填寫“賬戶目錄”,在目錄中登錄賬戶名稱頁,並粘貼索引紙(賬戶標簽)註明賬戶名稱,便於檢索。
開戶基礎
企業建賬的依據應以經法定中介機構核實評估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須經有關部門確認或備案)和驗資報告,以及評估調整後的財務賬目(即,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及有關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基準日評估值與資產評估基準日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和會計調整(即資產評估基準日與會計建立基準日之間會計事項的調整)應作為建賬依據。
開戶的基本要求
1.會計是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賬戶主要指會計賬簿,又稱會計賬簿,也可以理解為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是記錄會計的載體,建賬是會計工作的基礎環節。為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賬戶的設立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五條和《外資企業法》第十四條也規定,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健康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戴建帳、理帳;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符合建帳條件的經濟組織應當建帳的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反復強調並有明確規定。準則第三十六條從會計基礎工作的需要出發再次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2.依法建賬是加強管理的客觀需要。
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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